关于做好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23〕12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所属企业,指学校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一级企业),以及一级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级企业。各级国有参股企业再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
二、学校所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发生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时,应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审核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学校是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办单位,负责指导并督促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审核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教育部。
三、学校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需通过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填报(https://czbtybb.mof.gov.cn/)具体操作事项参考《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详见系统下载中心)。各企业用户名及密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单独提供。
四、学校所属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企业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
联系人:国资办 袁维珍 027-68756860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