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5-09-25        来源 :

全校各部门、单位:

《武汉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由202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25年9月24日





武汉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不动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除家属区教职工周转住房、人才公寓和博士后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教职工周转住房、人才公寓和博士后公寓租(借)用管理按照学校公有周转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产出租出借是指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后勤保障等用房需要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将房产交由承租人使用且取得租赁收益的行为,或将房产交由借用人无偿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统筹、委托实施、控制规模、严格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 将学校房产租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场所均应纳入学校出租出借管理范畴。后勤部门为师生提供生活服务的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场所不纳入出租出借管理范畴,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房产出租的规模、经营范围和业态,已规划为教学科研功能的房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学校房产原则上不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出借的,应按照“最小必须”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七条 房产出租出借,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学校决策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 房产出租应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出租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房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房产出租出借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校国资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校国资委会议决议和日常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房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报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是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出租出借房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房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房产出租出借规划。

(三)受理房产出租出借申请,并向国资办提交房产出租出借审核事项。

(四)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出租房产进行租金评估,确定租金基准价格。

(五)根据工作需要,将经学校批准的出租出借房产交由受托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或经营。

(六)负责协助国资办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手续。

(七)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台账管理、合同备案,以及年度房产租金收入的预算编报。

第十二条 总务后勤部和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武汉武大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同)是学校房产出租的受托管理单位。原则上,校园内的房产出租事项委托总务后勤部进行管理,学校临街的房产出租事项委托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事房产出租相关活动。

经学校批准出借房产的校内二级单位,是房产出借的受托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房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申报工作。

(二)根据学校审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组织公开竞价招租,与承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管理部审核备案。根据学校审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与借用方签订房产借用合同,并报房地产管理部审核备案。

(三)负责建立所受托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台账。

(四)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所受托管理房产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租金收缴等工作。

(五)负责监管房产承租方、借用方的使用行为,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六)配合房地产管理部做好所受托管理房产的报批报备工作。

(七)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提供所受托管理房产的出租出借管理资料,接受学校的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房产出租收益的统一管理及出租管理运营成本费用的返还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出租出借房产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保卫部负责指导房产受托管理单位加强对房产的治安、消防、违规占道经营、违规搭建等方面的检查与整改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房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程序。

(一)受托管理单位按照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程序,对拟出租出借房产事项进行充分论证。

(二)受托管理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提出申请。其中,已纳入出租出借管理,因房产租赁(借用)合同将到期且拟继续出租出借的,原则上应于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房地产管理部提出申请。

(三)房地产管理部审核。

(四)学校专题会议研究。

(五)校国资委审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拟出租房产的招租程序。

(一)房地产管理部依据学校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规划的经营业态对拟出租房产进行租金评估。

(二)各受托管理单位参照评估价格,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

(三)各受托管理单位对招租结果进行审核,并于招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招租结果报房地产管理部复核。

(四)复核无误后,由受托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拟出借房产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房产出借受托管理单位按照学校审批意见与借用方签订房产借用合同。

第二十条 房产租借合同管理。房产出租出借事项均须按照房地产管理部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借用)合同。各受托管理单位与承租(借用)方签订房产租赁(借用)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房地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报批报备手续的办理。各受托管理单位配合房地产管理部向国资办提交出租出借房产报批报备资料由国资办按程序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租赁(借用)期内,承租(借用)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分租和转借。租赁(借用)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不得直接续租续借。

第二十三条 房产出租出借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房产不再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地产管理部在房产租赁(借用)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书面告知各受托管理单位。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终止租赁(借用)合同,并收回房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房产出租专门收支项目,用于核算租金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纳入房产出租管理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需要返还至各受托管理单位的出租管理运营成本费用,其具体返还形式与比例,由财务部拟订方案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受托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房地产管理部提交关于本年度房租收入情况(包括应收租金、税后实收租金)报告,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房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发布招租公告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房产的;

(四)擅自改变出租房产经营业态的;

(五)将出租出借房产进行转租、分租和转借的;

(六)利用出租出借房产,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产出租出借后,受托管理单位要加强房产使用监督检查,发现承租(借用)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受托单位负责收回出租出借房产;造成损失的,由受托管理单位负责追回损失,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受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与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按规定的职责、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下新建或存量房产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经营的,暂不按照房产出租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作为提供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文化服务等功能使用的房产,确需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或者授权专业机构有偿使用的,原则上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室内场馆(场所)的临时租用(借用)管理,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5年10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武大后字〔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