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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学院和实体科研机构

用房核算及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 : 2025-04-21        来源 :

各有关单位:

《武汉大学学院和实体科研机构用房核算及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由2024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1227




武汉大学学院和实体科研机构用房核算

及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和实体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用房使用效率及效益,强化成本意识,建立有偿使用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房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办公限额、教学保障、激活资源、面向发展的原则核定二级单位用房定额面积,同时加强实际用房面积的核算管理和动态调整,对超定额面积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 二级单位用房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实习实验用房以及辅助用房等。定额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均按使用面积核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强电间、弱电间等共用面积。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实体科研机构主要指独立类实体科研机构,挂靠类实体科研机构及其他类别科研机构均纳入挂靠或所属单位统一核定。


第二章 定额面积核定

第五条 二级单位定额面积(S)由基本用房面积、发展用房面积、奖励用房面积和调节用房面积等四部分组成。  

定额面积(S)计算公式为:基本用房面积(B+发展用房面积(D+奖励用房面积(R+调节用房面积(A

即:S=B+D+R+A   (公式一)

第六条 基本用房面积(B

基本用房是指用于保障办公和教学科研活动开展的基本保障性用房。基本用房面积包括行政办公用房面积、行政辅助用房面积、教师办公用房面积、教学科研支撑人员办公用房面积、师生活动用房面积和实验实习用房面积等。

基本用房面积(B)计算公式:行政办公用房面积(B1+行政辅助用房面积(B2+教师办公用房面积(B3+教学科研支撑人员办公用房面积(B4+师生活动用房面积(B5+实验实习用房面积(B6

即:B=B1+B2+B3+B4+B5+B6   (公式二)

1.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B1)主要指党政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面积标准为正处级18/人、副处级12/人、副处级以下9/人,计算范围为纳入学校定编定岗核定的事业编和非事业编党政工作人员。

2. 行政辅助用房面积(B2)主要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保密室、文印室、物业用房等面积,面积配置标准为9/人,计算范围为纳入学校定编定岗核定的事业编和非事业编党政工作人员。

3. 教师办公用房面积(B3)主要指教师办公室面积,面积标准为院士42/人、人文社科资深教授42/人、教授(研究员)24/人、副教授(副研究员)12/人、讲师及以下9/人,计算范围为所有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全职在岗的外聘高端人才、聘期制教师以及全脱产博士后研究人员。机关与直属单位双肩挑人员在关系所属二级单位按教师面积标准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校内双聘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归属参考其办公室实际安排情况进行认定。国防涉密教师按3/人的标准另外核定工位补贴面积。

4. 教学科研支撑人员办公用房面积(B4)主要指实验技术人员和期刊编辑人员的工位面积,面积标准为5/人,计算范围为纳入学校定编定岗核定的事业编和非事业编实验技术人员及期刊编辑人员。

5. 师生活动用房面积(B5)主要包括二级单位教工活动以及团委、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文娱活动、成果或文化展示等用房,面积标准为0.3/人,计算范围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6. 实验实习用房面积(B6)主要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含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教学实习类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补助用房等面积。按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St)乘以学科专业调节系数K值(见表1),再加上全日制博士生总数(Dr)乘以工位补贴面积(4/人)计算。

即:B6=St×K+Dr×4   (公式三)

1:学科调节系数(K值)

单位名称

K

(㎡/人)

动力与机械学院、电气与自动化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学院

6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药学院

5

数学与统计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城市设计学院、电子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国家网络安全学院、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测绘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技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

3

新闻与传播学院、历史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1.5

哲学学院、文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

1

艺术学院

7

实体科研机构按学科所属类型参考表1确定K值。实体科研机构学生数按实际招录学生数进行统计,同时按学生数的0.2倍给学籍所在单位学生总数补贴。

第七条 发展用房面积 (D)

发展用房是指为二级单位高层次人才、重量级科研平台基地、教学实验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安全以及文科图书资料存放提供的补贴用房。

发展用房面积(D)计算公式:高层次人才补贴面积(D1+研究平台基地补贴面积(D2+大型仪器设备补贴面积(D3+实验室安全补贴面积(D4+文科图书资料补贴面积(D5

即:D=D1+D2+D3+D4+D5   (公式四)

1. 高层次人才补贴面积(D1)按表2标准计算后再乘以学科专业调节系数(K值,见表1)。获多个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取面积标准的最高值,不重复计算。校内双聘人员的高层次人才补贴面积归属参考其科研实验室的实际安排情况进行认定。

2:高层次人才补贴面积标准

人才类别

补贴标准(㎡/人)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业技术一级教授

25

QR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教学名师、人文社科杰出青年学者(聘期内)

15

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含海外)、人文社科优秀青年学者(聘期内)

8

2. 重点研究平台基地补贴面积(D2)按表3、表4标准计算。由校内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的平台基地,根据参与人员情况和贡献度按比例给各单位补贴面积。

3:科研平台基地补贴面积标准(自然科学类)

基地类别

补贴标准

(㎡/个)

国家实验室

2000

全国重点实验室(牵头)

1600

全国重点实验室(共建)

800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牵头)

1200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

60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建设期内)

1000

国家应用数学中心

800

4:科研平台基地补贴面积标准(人文社科类)

基地类别

补贴标准

(㎡/个)

国家高端智库

800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40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400

其他与表3、表4所列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平台基地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认定,并报学校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决策程序通过后按相应标准执行。

3. 大型仪器设备补贴面积(D3)按照单件价值在40万元以上且室内占地面积100㎡以上的教学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实际占地面积核定。

4. 实验室安全补贴面积(D4)按照重大风险、高风险等实验室等级分级分类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参见表5

5:实验室安全补贴面积标准

单位

补贴面积(㎡)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300

动力与机械学院、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药学院、医学研究院

240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高等研究院、工业科学研究院

180

电气与自动化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技术学院

120

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

60

5. 文科图书资料补贴面积(D5)根据实际藏书规模按10/万册的标准进行核定。

第八条 奖励用房面积(R

奖励用房是指奖励给二级单位学科建设、公共教学服务、仪器设备共享、会议室共享等方面工作成效的面积。

奖励用房面积(R)计算公式:学科建设奖励面积(R1+公共教学实验奖励面积(R2+仪器设备共享奖励面积(R3+会议室、报告厅共享奖励面积(R4

即:R=R1+R2+R3+R4   (公式五)

1. 学科建设奖励面积(R1):按照学科奖励面积标准(见表6)分类进行奖励,同一学科获得多个奖励类别可累积计算;由多个单位共建的学科,根据参与人员情况和学科评估贡献度,按比例计算各单位奖励面积。

6:学科奖励面积标准

奖励类别

自然科学类

m²)

人文社科类

m²)

双一流学科

1000

600

入选一流学科培优行动的学科

500

300

A+学科

1000

600

A学科

600

360

A-学科

200

120

2. 公共教学实验奖励面积(R2):承担学校公共教学实验任务的二级单位,参考实际占用其专用教室、教学实验室、机房等面积情况和使用频次核定其奖励面积。

3. 仪器设备共享奖励面积(R3):面向全校完全共享的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按实际用房面积全额奖励;面向单位内部完全共享的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经学校考核认定后,按实际用房面积的0.5倍给予奖励。

4. 会议室、报告厅共享奖励面积(R4):纳入学校共享会议室系统面向全校预约使用的会议室和报告厅,经学校考核认定后,按实际面积全额奖励。

第九条 调节用房面积 (A)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机动配置给二级单位的用房面积。调节用房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二级单位提出,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 核算原则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定额面积每年度核定一次,核定数据的时间节点为每年930日。

第十一条 实际用房面积按学校公房系统实时数据和使用变更记录据实核定。其中学校新分配用房,原则上从分配之日起计算使用时间。因用途改变确需重新装修的,经学校审批后,给予一定装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实际用房面积超出定额面积的,须向学校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或退还房屋;二级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少于定额面积的,学校优先予以配置解决缺少面积。

第十三条 学校对超额面积按超额比例实行阶梯价格收费,房屋资源使用费计算方式及标准如下:

超额比例计算公式:(实际用房面积-定额面积)/定额面积×100%   (公式

1. 超出定额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180/·年收费。

2. 超出定额面积10-50%的部分,按360/·年收费。

3. 超出定额面积50%以上的部分,按540/·年收费。

第十四条 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实体科研机构,经评估确定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其超额面积使用费可做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公房总体规划设置科研周转房,主要用于支持二级单位无法满足的优秀人才引进、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发展规划等用房需求。科研周转房不计入二级单位实际用房面积,由学校直接管理,实行进驻申请、合同管理、期满退出、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房屋资源使用费按照360/·-720/·年的标准收取,由二级单位统一向学校缴纳。科研周转房周转期一般为3年,周转期结束后仍需使用的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房屋资源使用费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议定。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缴纳的房屋资源使用费不包含本单位用房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和交费流程

1. 房屋资源使用费可用除财政专项经费(以财政拨款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为准)的其他经费支付,包括二级单位事业费、在研科研经费(需提前编制预算)、科研发展基金、捐赠等经费。

2. 每年10月底前,房地产管理部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定额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房屋资源使用费额度,确认缴费金额并发放通知单。

3. 11月底前,各二级单位按照缴费通知单数额全额上缴学校房屋资源使用费。二级单位事业费、捐赠等经费由学校按各单位确认的经费单直接划拨;科研相关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共同确认后按流程上缴。

第十八条 逾期未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二级单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并直接从其校级预算拨款历年结余及其他相关经费中扣缴,同时按比例扣减其绩效额度。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有偿使用的相关制度,并报房地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引入绩效考核机制,结合各单位相关制度建设、房屋使用效率和效益、使用费缴纳等情况对二级单位用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奖励用房面积中体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武汉大学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大后字20172号)中的《武汉大学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