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固定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25年1月13日
武汉大学固定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因机构调整、工作场所变动、人员变动而发生的资产交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家具、设备、图书、陈列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交接:
(一)学校机构调整;
(二)学校下属单位工作场所变动;
(三)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单位。
第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及资产使用人在固定资产交接过程中,应当遵守“物尽其用”和“交接完毕再进行后续事项”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调整的资产移交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学校下属单位进行撤销、合并、分立等行为。
第七条 机构撤销资产交接程序:
(一)停止资产账户业务。学校做出机构撤销决定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原资产使用单位的新增资产上账业务。
(二)资产账实核对。由原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盘点、登记核对,对于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对于遗失的资产,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责、赔偿,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实核对完成之后,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册,经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产实物交接和账务调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机构撤销单位的资产实物进行核查确认后,根据需要调剂至其他单位使用,并办理资产移交和调整资产台账等手续。确实无法调剂至其他单位的资产由原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资产使用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或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资产交接程序:
(一)停止原资产账户业务。学校做出机构合并、分立决定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原资产使用单位的新增资产上账业务。
(二)建立新单位资产账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开设新单位资产账户。
(三)资产账实核对。由原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盘点、登记核对,对于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对于遗失的资产,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责、赔偿,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实核对完成之后,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册,经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四)资产实物交接和账务调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并、分立各单位的资产实物进行核查确认后,新单位认领资产并办理资产移交和调整资产台账等手续,不得出现资产无单位认领的情况。
第九条 机构调整相关单位应在实物资产调整到位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据此作为今后该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 工作场所变动的资产移交
第十条 工作场所变动是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场所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在搬迁前清查盘点所有资产,凡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在新工作场所继续使用。留在原办公场所无法搬迁的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移交清册,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移交后续入驻单位或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确实无法调剂的资产由原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资产使用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或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办公场所变动产生的资产交接手续应在资产实物交接后一个月内完成,同时调整资产台账,明确资产归属和管理责任。因相关各方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导致资产损坏、丢失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责、赔偿,并作为今后该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人员变动的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人员变动是指学校在职人员校内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出、离职、离世等行为。
第十四条 校内人员岗位变动,应办理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凡未办理完成移交或变更手续的,不得在新岗位申请配置新资产,原所在单位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其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退休,应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退休时向所在单位交还个人名下使用的公共用房、仪器设备、家具等各项国有资产,资产移交手续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完成。因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未完成不能及时移交资产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延迟移交名下资产,在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调出、离职人员应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才能办理调离手续,凡未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部亦不得为其办理离校人事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离世的教职工,存放在单位办公场所的资产由所在单位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因工作需要未存放在办公场所的资产,所在单位寻求家属配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如确实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由所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退休、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其名下资产,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坏、丢失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定责、赔偿,无法赔偿的从所在单位绩效奖金扣除。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各类国有资产,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安全和完整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主要责任人,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清点核对本单位资产台账、实物,资产使用人负责名下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此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资产交接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