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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23〕34号)

发布时间 : 2024-04-28        来源 :

武汉大学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校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校属企业董事、监事派出和履职行为,提高校属企业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校属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武汉大学依法委派到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依法依规向学校一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承担校国资委办事机构相关职责,负责学校派出董事、监事的服务工作。国资办应建立与派出董事、监事的沟通机制,加强联系,为其履职提供服务及相关条件保障。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选派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选派

  (一)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原则上由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或具有六级及以上职员、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以及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

  (二)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由党委组织部、国资办、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商相关部门提名,其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成员中应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三)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按照有关规定决策后,由校国资委委派。其中,纳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范围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其他人员由校国资委会议研究确定。一级企业投资的二级企业及以下企业董事、监事按照产权关系原则上由其股东派出,并报校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学校派出的董事、监事,如属于领导干部兼、任职范畴,应按干部兼、任职审批程序审批,并由个人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申报。

  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批准可连任。如属于领导干部兼职范畴,应当重新履行兼职审批手续,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保守工作秘密;

  (三)能以勤勉、诚信、廉洁的原则对学校资产负责,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学校的决定和意见;

  (四)具备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  派出董事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1.参加董事会工作,讨论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参与研究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参与研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参与研究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参与研究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参与研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参与研究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9.参与研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公司的资本运作活动,包括投资、技术改造、抵押、担保等;

  11.审议公司重大基建项目;

  12.提议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会议日程;

  13.审议企业其他重大问题;

  14.履行所在企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动及时地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同等)。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学校和派驻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投反对票或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条  派出监事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利与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履行所在企业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动及时地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同等)。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学校和派驻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投反对票或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派出企业的董事、监事,须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在企业重大决策(包括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前,须事先向学校国资委报告,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需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学校国资委授权在会议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派出董事、监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结合所派驻企业的考评意见,每年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派出董事、监事是否称职,以此作为派出董事、监事续聘或罢免的重要依据。派出董事、监事为企业全职任职的中层干部,其履职考核按照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执行。

  考评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履行职责情况:

  (一)维护学校利益和职工权益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三)团队合作、勤勉尽责情况;

  (四)派出董事、监事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职责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解职

  派出董事、监事的解职由校国资委审批,涉及到干部任免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审批。

  (一)在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党委组织部、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罢免或免去其董事、监事资格:

  1.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

  2.违背学校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声誉受损;

  3.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4.与企业串通编造各种虚假报告的;

  5.工作发生变动或因为身体(年龄)原因及工作能力欠佳,不能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6.无故不参加董事、监事会议,故意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因任期届满、公司解散、破产、股份转让或资产重组后学校不再具有人员委派资格时,相关人员的职务自动解聘。

  (三)本人申请并获批准辞去委派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对尽职尽责维护学校利益,完成工作较好的派出董事、监事,在考核基础上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除相关学院专家、教授外,未经学校批准,派出担任企业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不得从所任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武汉大学所属一级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的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执行。原《武汉大学校办企业董事监事派出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5〕69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