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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18]7号)

发布时间 : 2018-05-15        来源 :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员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校师生员工执行我校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校。

形成前款规定的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              在完成学校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二)              在完成学校资助的项目或学校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              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校承担的项目或学校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四)              在籍学生、博士后及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五)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六)              教职工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七)              其它应属于学校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校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植物新品种权。

(四)新药、新生物制品。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五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科研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各单位及项目研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保护制度、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药品、新生物制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归口自然科学类科研管理部门管理。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著作权,分别由自然科学类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本办法未涉及的校名校誉、商标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按照《武汉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分工,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管理。

学校所属各单位负有协助学校管理、维护我校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内容的基本义务,应积极宣传、普及有关法律与政策,认真执行本办法与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之前,不得进行发表有关论文、参加展览等可能导致学校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师生员工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转移等活动中,应当采取签署保密协议、使用保密工具等措施保护学校非专利技术,防止泄密。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设计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提供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以及依据发明人(设计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实施的人,不能列为发明人(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设计)需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须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被批准后,相关知识产权归师生员工所有。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学校与该二级单位共有。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等工作由学校统筹管理,二级单位可以分享收益。

第九条  师生员工在入职或者入校时,应当签署遵守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师生员工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毕业、肄业时,应当签署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保证书,并将在学校从事研究工作时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或样品、计算机软件、芯片等交还学校,不得带离学校,不得自行复制,不得侵犯学校权益。

第十条  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相关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享有著作权的师生员工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署名权归师生员工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所有。

由学校主持或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师生员工所有。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由主要发明创造人提出申请,经发明创造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相关机构审定。

学校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遴选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等知识产权申报等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如进行转移转化,应事先确定所有权。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或主要发明人提交相关的技术说明、技术图纸、适用领域、权利边界和权利要求等完整资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独享所有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学校与外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档案资料,由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关的保密知识产权。申请密级或保密知识产权的,由学校先进技术研究院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法理和公平、平等、合理、有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权益保障,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利益分配等内容做出约定。

学校接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等科学研究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依据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法归学校所有,委托单位对学校提交的项目研究报告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只具有普通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

学校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合同(协议)未对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做出约定的,依据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法归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委托或合作单位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归属等权利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与合理地维护学校对该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

学校委托校外单位协作完成科学研究任务时,必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依法维护学校权利。相关约定须符合学校接受委托的相关项目的来源合同(协议)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须严格审核,不得产生权利冲突。

第十六条  学校派遣出国(境)以及派遣到国内其它单位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留学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智力成果,以及在校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但在校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智力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原则上学校应为知识产权独占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向国内外转移转化学校的知识产权,须按《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更新,确保知识产权信息完整、准确。

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时确认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知识产权上账、下账信息,每年对知识产权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政策制度宣传普及、纠纷调处和法律诉讼等活动。

本校学生以我校为唯一申请单位申请中国专利的,学校全额资助申请费及授权当年的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结余经费、科技发展基金等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人员进行奖励,按照《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实施。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获得现金收入或股权权益的,学校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明创造人员及所属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扩展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渠道。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取得中介服务费或股权等回报。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或登记为他人所有,不得私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给他人使用。

在兼职及离岗创业等活动中,学校各类人员应当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提供或转让给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损失的,或者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委托(合作)单位追究学校责任的,学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为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武汉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武汉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相抵触或有未提及之处,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319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