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所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武汉大学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学校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董事会三级决策机制。所属企业全部划入资产公司统一管理。资产公司是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统一管理学校对各类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依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的原则,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要按规定程序任命资产公司党委书记,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 国资委是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资产公司行使股东(投资人)职责,履行股东义务;
(二)审议资产公司章程,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企业改制、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向资产公司和重要二级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或提名董事、监事人选;
(四)审议确定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所属企业重要国有资产运作、大额资金使用、董事、监事人员委派推荐等事项,并提交国资委会议审议;
(二)制定学校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监管工作;
(四)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所属企业经营绩效的考评工作,监督所属企业对其下属企业经营绩效的考评工作;
(六)负责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管理维护学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库;
(七)负责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二)负责拟定公司章程,并报国资委审议;
(三)负责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制度梳理;
(四)负责国有股权的经营投资管理,依法对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负责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主业,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新产生的股权,由资产公司持有管理;
(六)定期向国资办报备上一年度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更新情况和投资变化情况;
(七)所属企业对武汉大学的冠名权,由资产公司根据《武汉大学校名校标使用管理办法》统一审核;
(八)负责组织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九条 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按《资产公司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公司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 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条 资产公司持有学校出资股权,根据《公司法》依法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解散、撤销、破产、转让全部产权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并依照规定程序,报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所属企业级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不超过三级。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现金和实物资产作价增加对外投资和设立非企业法人实体,除科技成果转化外,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将学校投资及资产公司持股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 属于资产评估备案事项的股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企业股权,待条件成熟后,学校应择时退出股权,持股时间超过五年的,资产公司应向国资委报告,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作为所属企业出资人,依法享有对企业投资的收益权,并承担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应依法按所占股份取得投资收益,同时承担其投资股权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资产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小组,对资产公司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经营利润在依法缴纳税费和计提公司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后,应优先上交学校。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照《武汉大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学校备案,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原则上在学校统一招标入库的评估机构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章 资产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资产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国资委审议,重大资产转让应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议。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评估,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定期梳理、完善制度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持续深入处置“僵尸企业”,尽快完成“僵尸企业”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要结合实际,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服从高校教学科研主业。
第三十五条 规范国有资产交易。产权转让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报学校国资委会研究。涉及企业职工切实利益的事项,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国资办对所属企业举债、担保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资产公司要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原则上学校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资产公司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公司本级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第三十七条 加强参股股权管理。学校原则上不新增参股股权。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第八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构建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向资产公司派驻纪检干部和委派财务总监。资产公司建立健全所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用,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动态调整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2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