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所属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学校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经营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届主席令第五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 〕33号),结合学校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所属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工作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资产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资产公司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绩效考核遵循的原则。
企业经营绩效考核要突出“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主要思想,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所有者权益大于或等于期初所有者权益,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追求效益最佳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实事求是进行考核。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六条 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四)确定企业年度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考核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资产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结果报国资委审定。
第八条 资产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国资委下达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并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四月底之前,资产公司依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考核小组审议;
(三)考核小组依据第三方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资产公司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根据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和目标完成情况,对资产公司进行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反馈给资产公司;
(四)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意见报国资委审议。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资产公司成立所属企业考核小组,负责实施对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资产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十条 资产公司经营绩效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前,按照要求将经营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办;
(二)国资办对经营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报国资委会议审议确定经营目标;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人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国资办对经营目标责任书实行动态监控。每年第三季度末,对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指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十二条 经营绩效考核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开展,考核依据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60%,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40%,社会效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党风建设、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社会贡献等六个方面。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年度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利润分配、资产负债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等六个方面。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应按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完善考核体系。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实施奖惩,并直接与企业年度绩效挂钩。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所属企业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在考核期内因学校决策调整、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办法,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指标随着校企改革的深入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11月26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