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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号)

发布时间 : 2019-10-16        来源 :

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存货、债权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校名校誉、软件系统等)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五条  校国有资产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下,建立“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占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责任到使用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各负其责,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具体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为:常务副校长,校纪委书记,分管财务、设备、科技、基建、后勤、校属企业工作的校领导;委员为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部、审计处、监察部、后勤服务集团、附属学校以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学校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对学校的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拟开办经营开发项目论证等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五)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经营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具体的产权管理体系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推荐或委派学校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企业高管;审定、考核学校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任期和年度经营目标、保值增值任务数额;通过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参股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校国资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校国资委会议决议与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按校国资委的要求,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监管。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四)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对各类资产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校国资委的授权,办理资产投入相关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校国资委的要求,对学校出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与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汇总申报及上缴督办工作。

(八)负责编报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资产信息统计报告,资产信息汇总,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九)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论证手续和资产评估。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绩效考核和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并参与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企业股权等管理及其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六)定期向校国资委反映资产变动和存量状况等数据信息。

(七)国有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

(一)财务部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预算的管理;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设备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纳入资产核算的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可移动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四)档案馆负责全校纳入资产核算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五)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后勤保障部负责全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屋及构筑物、家具、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珍贵花卉等资产的管理以及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

(七) 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校属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八)信息中心负责软件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党委宣传部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

后勤服务集团和附属学校应将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按资产分类分别纳入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由学校出资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驻外机构(研究院)等法人单位,分别对其法人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占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其日常清理清查和报损、报废申报;

(三)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资产配置预算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从经费源头上防控资产的闲置与浪费。新增资产(含工程建设、修缮装饰等)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增。确需调增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没有履行财务预算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

各单位购置资产,应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购置;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校及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及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及时办理捐赠资产的实物及财务入账手续。学校新建和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由后勤保障部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勤保障部和财务部根据核定的暂估价值办理资产的实物和财务入账手续。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审核后,后勤保障部和财务部按审定金额调整相关入账价值。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家具、设备等资产,应及时申请在校内各单位间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须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占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分离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使用管理制度,相互制约,健全资产领用、交接手续,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规范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资产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各实物资产占用单位,应专项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实行对外开放、有偿使用、专人维护管理,坚持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校内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清单、与拟合作方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草案、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拟创办公司章程等材料,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签署意见,送交国资办,并经学校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给校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校内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租出借资产清单、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承租承借方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租借用途,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交国资办审查后,提交给校国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是: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或出借)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经校国资委审查后,由国资办将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对外投资,经校国资委审查、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资办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国资委审批后,由国资办上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校国资委审查、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资办将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办理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对外投资,需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并向教育部或国资办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资产占用单位、纪委监察部、国资办等部门监督。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市场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须切实履行好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管职责,在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前,须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提出建议并请示校国资委意见,校国资委在企业决策会议前应明确答复;严格按照校国资委的授权在会议中发表意见、不得越权表决,积极完成企业资产保值与增值任务。

第二十九条  校及各单位均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学校及各单位均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积极鼓励利用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与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国资办应对学校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分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实时、动态、跟踪监管此类资产使用状况,并在学校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校国资委将制定资产收益的激励政策,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努力增加收入。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其他资产收益等,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收益由国资办、学校持股单位负责按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决议收回上交学校;学校资产获准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出租出借单位按照与租赁(借用)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收入,上交学校;资产报废残值收入,由资产处置单位收到残值后及时上交学校;其他资产收益由负责收款单位上交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校内经营非法人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如旅馆、营业餐厅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推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过渡到独立的企业化管理模式。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资产占用费,纳入经营成本,核算营业效益。

(一)占用固定资产(含房产)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收取折旧费(或房租);

(二)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利息;

(三)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年摊销额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大额资产处置须经校国资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议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或单台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100万元或单台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办,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备案。国资办应及时向校国资委报告上年度资产处置情况。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一次性处置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审核、经校国资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核;一次性处置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议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规定的最低年限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处置权限,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执行。

(四)除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和科技成果以外的其他资产,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审核、校国资委审议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使用单位、纪检监察部、国资办等职能部门组成资产处置小组,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遵循学校对外投资工作流程及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审核备案、产权交易所挂牌等程序,公开竞价转让。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收益分配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执行。

(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投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12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四)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是学校明晰产权关系、确认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的具体措施;学校出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和企业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一条  国资办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学校及各出资企业等法人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都必须通过国资办向教育部申报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科技成果除外)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企业的,按照《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武大字〔20175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资办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的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公开遴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工作。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按《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武大财字〔201818号)执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评估,经国资办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育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评估,经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办负责备案。

(三)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依次经资产使用单位申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国资办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教育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校国资委统一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国资办负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立项、清查结果确认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国资委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特定经济行为,组织专项资产清查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日常资产盘点、核查等常规性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由国资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审批工作流程及其权限是:由资产损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次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校国资委逐级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国资办按以下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或审计意见,经校国资委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教育部审核批准核销。

(二)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校国资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教育部审核批准核销。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资办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资产信息共享。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各司其职,及时录入资产数据信息并实时推送数据,实现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的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国资办负责组织各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规定的资产信息报表的格式、内容及文字分析说明等要求,对其占有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等状况,及时进行统计报告。各单位资产信息报告须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二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完成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报校国资委批准后施行。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经营性资产日常运营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十五条  校国资委将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经济效益的评价与考核,尽快制定学校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和任期目标的绩效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通过建立企业经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实现较大的资产增值目标,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一章 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全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分别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资产归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承担管理范围内资产的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责任,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向学校申报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的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五)出资企业中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未事先向校国资委报告企业重大决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等)、或未事先请示校国资委意见,或在会上未按照授权表达学校意见、越权表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

第六十一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投资经营的资产,不履行投资者职责、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折旧后账面净值或可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销后余额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孰高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报校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496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关条款按国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93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