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 大 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教党〔2015〕2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加强武汉大学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武汉大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若干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大学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武汉大学所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实 施
第四条 企业是执行《若干规定》的主体。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负责人每年至少应当研究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检查考核一次企业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管单位。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若干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若干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将《若干规定》作为领导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企业党组织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每年应当至少主讲一次廉政党课。
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制度。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在本企业范围内予以公布。“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当报告监管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提请讨论或者表决。
第九条 企业应当坚持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制定企务公开办法,明确企务公开事项、范围和方式,报监管单位备案。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企业内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明确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项目,制定接待(含礼品)、用车、通讯、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报监管单位备案和接受其监督,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年度向学校组织部门或监管单位报告兼职、投资、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设有监事会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利,对涉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及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评价,强化监督制约作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守法经营、廉洁从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学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监管单位对所负责监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管理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的各级企业,监管单位为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划转至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而暂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管的企业,以及划转手续尚未办理完结的企业,监管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授权后勤服务集团经营的企业,监管单位为后勤服务集团。
第十五条 监管单位应当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企业领导人员落实“一岗双责”和执行《若干规定》情况监督检查,作出评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以理想信念、党风党纪、依法治企、诚信经营为主题的经常性教育,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管单位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与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取向一致,与职工工资增长协调,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配套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应当依法开展内部审计监督,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开展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依法运用并依申请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检举和控告,校内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据相应党纪政纪条规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检举、控告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校内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监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函询。
第二十二条 监管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领导人员因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被警示谈话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10%-20%。
企业领导人员被调离岗位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20%-30%。被调离岗位时,新任职位的薪酬和重要性不能高于原岗位。
企业领导人员被降职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30%-40%。
企业领导人员被免职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50%直至全部扣发。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扣除外,企业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实行职位限制性禁入制度: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任命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所属的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商组织部、人事部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10月1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