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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22号)

发布时间 : 2019-08-30        来源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学校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教育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所属企业。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适用于我校及所属企业是国有股最大股东的企业;持股比例相等的,适用于经协商由我校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学校直接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办负责备案。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国资办负责全校资产评估机构的遴选工作,每四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质量高、信誉好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作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候选中介机构。

第七条 学校选聘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至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学校所属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八条 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学校授权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报学校分管校属企业的校领导审核。评估机构原则上从学校遴选的候选中介机构中选取,如超出该范围选聘,应事先向国资办报备。

第九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办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办理备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文件,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1)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一式三份);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五)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资办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相关的经济法律专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审核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评估报告是否清晰、明确地说明了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

(二)被评估企业是否对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要说明,是否反映了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涉及上市公司间接转让项目时,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范围是否包括了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明确的未来权利、义务(负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等。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或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未来义务及或有事项等是否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六)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的选取是否合理;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评估时,对企业是否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了选取每种评估方法的理由和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七)评估报告是否列明了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其选择理由是否合理;

(八)评估结果是否涵盖了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是否一致和适用;

(九)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附件内容及所涉及的签章是否清晰、完整,相关内容是否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

(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国资办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国资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备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办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国资办收回。

第十三条 国资办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国资办应刻制“武汉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查。

第十五条 “武汉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由国资办专人妥善保管,仅供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使用。

第十六条 国资办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长期保存。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教育部直属高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情况统计表》及其他材料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育部财务司回函确认后执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78日印制